如何计算直接损失和收益损失

如何计算直接损失和收益损失

一、怎样计算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论文文献综述)

孙维飞[1](2022)在《《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评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第584条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视角下,应注意区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在因解除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应注意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决定中,确定性问题位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后判断;而可预见性问题位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前判断。若涉及确定性问题,确定性问题的探讨应在可预见性问题之前。

李承亮[2](2021)在《《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评注》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第1184条并未对侵害财产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一般规定,而只是针对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对于侵害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而言,该条文主要适用于将该损害折算成价值损失予以赔偿的折价赔偿,不适用于填补该损害本身的恢复原状费用赔偿。该条文规定的基础计算方法仅仅适用于直接损失的计算,不能用于否定间接损失的可赔偿性。对于间接损失而言,区分恢复原状和价值赔偿没有意义。间接损失并非被侵害财产的价值损失,因此只能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坚持按照基础方法的时间标准计算直接损失的同时,可以将被侵权人因价格上涨受到的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另行计赔。

王鑫[3](2021)在《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基于财产人们不仅可以获得现实利益,也可以获得可得利益。在民事主体的可得利益损失遭受损害时,此项损失能否以及如何获得侵权法上的赔偿更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是民法的应有之义,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财产损害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对可得利益损失予以侵权法上的赔偿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和充实财产权益的赔偿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上,针对侵害财产权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因此,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构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为中心,通过分析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对我国可得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及其法律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进行界定,并从可得利益损失国内外的不同理解出发,认为可得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相等同,即系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致使未来确定的财产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失。根据概念进而推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财产性、未来性、确定性的特征和可得利益损失的不同类型。并阐述了可得利益损失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明确规定主要有《农业法》、《种子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损害和机动车损害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这些立法都只从特定的领域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并不具有普遍的可适用性,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再次,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院对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在可赔偿性认识不统一、赔偿的条件不统一和计算标准不统一。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可得利益损失的正当性及其限制。通过理论基础、国外立法借鉴和法律解释方法三个维度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正当性进行分析,认为可得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为我国民法所承认。同时,由于可得利益损失具有未来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完全赔偿原则易导致个案的不公等情况,在赔偿时也必须通过确立严格的赔偿条件、探索完全赔偿原则在个案中适用的例外等方式进行限制。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条件。首先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以“合理确定性”为赔偿标准,并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典型可得利益损失对该标准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其次,将因果关系作为赔偿范围的标准。最后,选取了纯粹经济损失利益与机会损失进行单独的论证。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方面,采取公式法等四种计算方式;在可得利益损失基准时方面,应当以口头辩论终结说为基础作为基准时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量化。最后还应以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原则进行数额的限制。

陈远远[4](2020)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事务处理型合同,在现代社会广泛存在。当前实践中对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争议较大。本文以任意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解除方违反的义务为基础,论证可归责事由的含义、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整理归纳实际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为司法实务提出相关建议。引言部分主要交代文章围绕的核心问题、立法现状、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全文框架以及创新与不足。第一部分是对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统摄性说明,明确本文主要论证内容。第二部分论证了任意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分析论证“无偿性说”、“继续性合同说”、“效率说”等相关学说的缺陷、反驳的理由,重新审视信任关系原理的价值,对信任关系原理作为正当性基础展开论证。此外,结合《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8日)(以下称《民法典(草案)》)第933条,对无偿委托作出特殊考量,论证无偿性也构成立法赋予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之一。第三部分是探究任意解除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定位,为界定损害赔偿范围提供论证基础。从三方面对任意解除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分析在可归责情况下,当事人任意解除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破解债务不履行责任的逻辑困境。此外,分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明确《合同法》第410条“不可归责”之含义。第四部分是对委托合同进行可操作性的类型区分,以确定不同合同类型的任意解除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总结国内学说、分析域外立法例与相关学说、对比国内外立法差异、把握《民法典(草案)》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把委托合同分为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又将有偿委托根据存续时间,分为不定期继续性有偿委托和非不定期继续性有偿委托。对于无偿委托和不定期继续性委托,一方仅承担因解除时间之不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非不定期继续性有偿委托,则需承担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第五部分是对从实务中提取具有可操作性裁判经验,试图解决对于同类型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差异过大的问题。本文通过搜集实际案例,分析法院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的态度。经整理归纳,裁判中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认定上。对于否赔偿问题,本文已在第四部分论证,因此该部分主要是对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相关建议。经过分析总结,本文认为当事人需先举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存在且相对方可预见;在认定上,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财产增值损失、报酬损失等表现形式。利润损失可参考自身往期利润或同类主体的利润;财产增值损失可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为标准;而报酬损失,有约定的按约定,若无约定,可通过协商、参考交易习惯、行业标准或按起诉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景赛[5](2020)在《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法律规定中非常特殊的一项制度,但由于社会的发展,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稳定性的要求逐渐提升,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对任意解除权的存废以及该项权利行使后损害赔偿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我国将要出台的民法典中对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原有规则也进行了修改,针对此立法趋势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损害赔偿制度应为现阶段应当讨论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实务中,任意解除权行使后损害赔偿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本文对于任意解除权行使后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特约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及其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委托合同相关案件纠纷做了数据统计,通过对数据的研究主要证明委托合同纠纷的普遍性、复杂性、多为有偿委托、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争议较多等特点,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纠纷在判决书中最终大部分都会落脚于权利行使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此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三个,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以及损害如何计算,若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行使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则此种合意下约定的效力以及解除合同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由此引出本文将要讨论的三个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行使后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对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该权利行使后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分析,本章聚焦于现行《合同法》第398条、405条及第410条的适用及区分,并对第410条中有争议的“可归责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此外也对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相关条款的更新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分析,提出新的法规虽然对于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虽然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区分,但仍存在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全文重点,由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是因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引起的纠纷中所必然牵涉的问题,而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其主要涉及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由于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不甚明确,使得法院裁判时中对于相关问题均争议较大,因此本章旨在对相关判例进行相关梳理,结合相关学理及国外立法例,解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的问题,首先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介绍现行法律规定下该问题的现状,再从学理上论证任意解除权及其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表明可以通过调节损害赔偿范围限制任意解除权,最后对于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提出建议。第四部分论证了实践中关于任意解除权行使的一个特殊问题,即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抛弃任意解除权之后该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并对抛弃此项特殊权利后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了论述。

郭巍峰[6](2020)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合同仅被视为转移特定物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已不再只是取得特定物的所有权,而是为了从交易的商品中获取可得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实证考察发现,法院往往较少支持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使其在某种意义上沦为“沉睡的条款”。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困境的原因在于:第一,概念的混淆。可得利益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返还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等存在误用,尚需厘清。第二,规则的局限。模糊的预见规则:预见的对象和判断并不明晰,法院往往在援引《合同法》第113条后,就径直认定违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是不能预见的;严格的确定规则:确定通常伴随着不是偶然、推测或远程的表述,但可得利益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法院对可得利益的证明设置了较高的标准,导致非违约方举证困难;繁杂的计算规则:虽然有指导意见给出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但在该计算公式中,最为核心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如何计算却并未明确,法院往往是酌情认定、大致估算等。第三,裁判的机械。当前法院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表现得较为谨慎、保守甚至消极,尚未较好承担起创设裁判规范的任务。消解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困境,应坚持肯认与限制的辩证协调。一方面,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得到肯认。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规模市场的形成,将来可获得某项利益的预期成为“新”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合同的订立,受诺人经允诺人的同意而从其处获得权利,违约使受诺人被剥夺了被允诺的东西,包括它的价值和收益。让允诺人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设定,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激励。另一方面,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受到预见规则、合理确定规则的限制。不能要求当事人因较小过错的违约而承担高额的赔偿。能预见表明对损失有相应的估计,具备行为选择的自由,并给受诺人提供披露信息的激励,以此降低交易成本。合理确定规则使允诺人可相对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活动,进而与他人、社会有机联系起来。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肯认与限制本质上是某种平衡,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第一,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订立合同时的文本,当事人身份暗示着其预见能力的高低、合同期限潜藏着影响可得利益的各种突发事件、合同类型表明可得利益的投机大小、合同价格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之间应合乎比例。第二,交易习惯。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习惯是法律的基础。交易习惯不仅对判断可得利益损失应否赔偿,而且对赔偿多少都影响颇大。运用交易习惯判断时,应着重论证交易习惯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这两个问题。第三,法律政策。从事实上的可得利益损失到法律上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剪裁过程,是通过法律技术实现的,但其背后却是法律政策的指引,受经济、政治、历史等影响,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有所差异,蕴含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征。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完善措施有:第一,核心概念的厘清。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当事人的五种利益,既有区分又有交叉。面对概念的中立区域,可通过语义确证来厘清概念的意义。第二,具体规则的改进。预见规则的明晰化:预见的内容为损失的发生与程度,其中程度只需大概即可,预见的判断为理性人标准,通过两个层次的认知图式达到“主体间性”;确定规则的降低化:引入更为灵活的“合理确定性”,并建立损失的数额低于损失的事实的区分证明,以降低非违约方的举证难度;计算规则的类型化,以“营业利润”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主线,并分别划定出自身营业利润标准、同行营业利润标准以及替代标准。第三,经验法则的运用。法院在三段论推理时,应结合生活常理以增进司法裁判的民意基础,并适当降低专家意见的借鉴门槛,强化专家意见的证明效力。

米宣谕[7](2020)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基于有偿与无偿合同,区分为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面对这种区分是否适当,应当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分析。此外,对于该条文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认定和限制进行针对性的回应,并对委托合同进行类型化,进而讨论具体的赔偿范围:第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理探析。基于委托合同的信赖关系、委托合同继续性合同和维护他人利益的性质,结合现代社会效率价值追求,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具有正当性。但其任意解除合同,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的表现。虽然根据法律解释不能得出任意解除权行使受到绝对限制,但基于法政策的考量,无偿委托只赔偿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的任意解除后果与违约无异。第二,委托合同“直接损失”的认定。法院对于直接损失的使用,实际上仍然是对“实际损失”一词的替换,而非对“直接”关系的判定或为新的损失类型。在违约损害赔偿情况下,运用由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组成的损害体系。将“直接损失”作“实际损失”的解释,从而符合立法目的,实现理论接受,易于实务操作,也能做到法律解释的体系强制。第三,委托合同“可得利益”的认定。民事委托中不存在可得利益,商事委托合同之中,可得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报酬佣金利润损失,而一般的报酬并非包含在可得利益之中。对于违约方的预见性,只应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而无需预见损害的程度。同时借鉴和吸收美国法的合理确定性标准,以此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第四,类型化委托合同的赔偿范围。基于不同利益衡量,将委托合同分为民事与商事委托,民事委托中分为有偿与无偿委托。民事的无偿委托,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通常不需赔偿,但应注意受托人对于合同存在利益的情形;受托人任意解除合同,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民事的有偿委托,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赔偿范围是直接损失;受托人任意解除合同,赔偿范围是委托人增加的额外费用或造成的委托事务损害,包括固有利益赔偿。商事委托的任意解除造成损害,一般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但应注意商事委托中当事人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成立或履行结果为前提的情形及表面无偿实质有偿的商事委托情形。

王韵[8](2020)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后被引入中国。该责任发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随着磋商逐渐深入产生特殊信赖关系,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或虽已成立但未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类型进行了规定,分别为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相对方进行磋商、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误导行为人相信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约有关的重大事实、违反保密义务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现行法律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人应当赔偿信赖人遭受的利益损失,未具体规定责任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的归责原则、适用合同形态、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范围等问题,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也不一致。文章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司法裁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筛选出的199个样本判决进行整理,绘制图表得出客观数据模型,总结归纳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问题时的裁判观点,并对观点的合理性作进一步讨论。文章主要研究的问题如下:首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实证研究,样本案例统计分析表明,大部分法院判决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时要求责任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时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行为,一部分法院在判决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时运用了信赖规则,基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违反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应以过错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辅之适用信赖规则。其次,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适用的合同形态进行类型化分析,大部分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典型的合同外请求权,不适用合同关系之内。文章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如下观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与合同形态无关,只要责任人的不诚信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且给信赖人造成损害的,信赖人在合同有效状态下也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最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讨论,责任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最大争议点,责任人违反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不言而明,虽然间接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但间接损失作为交易方信赖利益的一部分,若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间接损失发生的,责任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适用合同形态、赔偿范围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现实意义,同时,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所作的裁判观点也为完善理论制度提供参考意见,文章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究,以期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为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供新思路。

施群[9](2020)在《缔约机会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交易活动增多且交易过程也渐渐趋向动态化和复杂化,交易的长期性和市场环境的多变性,使得交易双方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违背当初的约定,从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缔约机会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如何赔偿一直存在争议,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旨在论证缔约机会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赔偿构成要件以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对缔约机会损失进行计算和必要的限制,以期抛砖引玉,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本文一共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缔约机会损失的基本理论。介绍了缔约机会损失的由来、概念、特性、缔约机会损失和履行利益的关系,以厘清缔约机会损失的本质,为下文缔约机会损失的认定和计算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缔约机会损失赔偿制度的现状的分析。立法上,我国合同法中缺乏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很难弥补法律上的缺失。理论上对缔约机会损失赔偿与否存在极大的争议。司法上,本文以近十年来以缔约机会损失为争议焦点的六十个案例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具体情况,将样本案例分成两组,统计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缔约机会损失的不同态度,并归纳总结了法院支持的理由和最终的数额的裁定以及不支持的理由,分别归纳了各自的审理路径,从中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一、缔约机会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主要依靠法官的经验判断和自由裁量、主观性较高、上诉率高等问题,并分析了原因和危害。第三部分是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必要性。对缔约机会损失予以赔偿对贯彻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和市场交易秩序有重要的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缔约机会损失的构成要件,以期建立统一的缔约机会损失认定标准。首先缔约机会损失应当具有确定性,包括相关订约机会具有很大的确定性和确实有缔约机会损失。在证明责任上,应当适度减轻受损害方的证明责任,受损害方如果能证明因丧失缔约机会而遭受的损失客观存在,即应予以救济,不能因其未证明损失具体数额而不予救济。同时,受损害方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放弃了其他可能的缔约机会,重点在于合理,其判断标准是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和观念。其次是因果关系,缔约机会损失和合理信赖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要求赔偿义务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第五部分是对缔约机会损失的计算方法和必要限制。缔约机会的损失数额不能确定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几种可行的计算方法。另外为了防止一方承担的责任过重导致利益失衡,要以履行利益为限,并且要注意避免重复赔偿,即应去掉必要的交易成本;还应当考虑赔偿权利人的过错和损益相抵规则,在实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确定损失数额时,还可以对方的获利情况作为参考,确定赔偿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兼评民法典,建议民法典中规定对缔约机会损失的赔偿。

冯昌振[10](2020)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文中研究说明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在耶林系统整理之前就早已经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萌芽,1861年耶林在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这也是第一次系统的论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从此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被各国所采纳并且不断被补充完善。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同样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而正式在立法上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种种问题,尤为突出的地方是在赔偿范围的认定上,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认定赔偿范围所必须遵守的规制、影响赔偿范围的因素等问题,不仅各地法院处理不一,学界也观点各异。因此,本文正是抱着从实际出发的方式,结合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运用综合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并且结合时代要求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在法律构造、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明晰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划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边界。首先,本文从问题角度出发,总结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界争论对于赔偿范围认定的不利影响。包括在立法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难成体系,赔偿范围的边界模糊不定,各地法院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还结合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要求,总结出现有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互联网“新”合同适用上的无力。其次,本文展开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讨论,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比较分析现有独立说和非独立说的长处和不足,总结出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独立责任并无不合理之处,并且还有防止侵权责任的不断扩大、密切衔接合同责任等优点。在理论探讨的过程中,本文通过明晰合同法所保护利益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利益,总结出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利益主要为信赖利益,也可以兼顾保护固有利益。最后,通过上述理论的铺垫,本文首先明晰了在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界限。清晰的划分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三种类型以及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研究现有赔偿规则的基础上,总结出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时必须遵守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又结合各地法院判决书以及各公司合同书,总结出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各种因素,主要有合同属性的影响以及合同条款的影响两大类。

二、怎样计算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计算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性质、意旨与定位
二、事实因果关系层面
    (一)履行利益、固有利益、信赖利益与返还利益
    (二)可得利益的不确定性问题
    (三)合同解除时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涉及的重复计算问题
    (四)费用支出的赔偿问题
三、法律因果关系层面
    (一)可预见性标准的定位
        1.可预见性与确定性的不同
        2.可预见性与法律因果关系
    (二)可预见性标准的法律适用
        1.可预见的主体
        2.可预见的时点
        3.可预见的内容
四、举证责任

(2)《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定位
二、适用条件
    (一)侵害他人财产
        1.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返还
        2.损坏他人财产不能恢复原状
        (1)技术上不能
        (2)经济上不能
        3.造成他人知识产权灭失
    (二)财产损失
        1.价值损失(直接损失)(16)
        2.间接损害
三、基础计算方法
    (一)时间标准:损失发生之时
        1.正当性基础
        2.损失发生时的认定
        (1)侵权人过错发生时
        (2)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返还
        (3)持续性侵权
        3.时间标准隐含的地域标准
    (二)价值标准:市场价格
        1.被侵害财产的市场价格
        2.侵权使用的市场价格
    (三)残值扣减
四、其他合理方式
    (一)计算直接损失的其他方法
        1.修正时间标准
        2.修正价值标准
        (1)专业鉴定意见和官方统计数据
        (2)保险评估价值
        (3)参考类似物品的价值
        (4)重建工程造价
        (5)拆迁补偿标准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二)计算间接损失的方法
        1.费用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
五、举证责任

(3)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点
2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概述
    2.1 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
        2.1.1 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2.1.2 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
    2.2 可得利益损失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2.1 可得利益损失与直接损失
        2.2.2 可得利益损失与期待利益损失
3 我国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3.1.1 立法现状
        3.1.2 司法实践现状
    3.2 我国可得利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3.2.1 对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赔偿性认识不统一
        3.2.2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条件不统一
        3.2.3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不统一
4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正当性及其限制
    4.1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正当性
        4.1.1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具有理论基础
        4.1.2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具有比较法上的参考
        4.1.3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通过解释论获得认可
    4.2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
        4.2.1 限制的原因
        4.2.2 限制的方法
5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侵权损失赔偿的条件
    5.1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5.1.1 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标准
        5.1.2 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5.2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之因果关系的认定
        5.2.1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因果关系的界定
        5.2.2 可得利益赔偿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5.2.3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5.3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特殊问题
        5.3.1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5.3.2 机会损失的赔偿
6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6.1 侵权法上可益损失赔偿数额计算的一般规则
        6.1.1 计算标准
        6.1.2 算定方式
        6.1.3 计算基准时的确定
    6.2 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其他规则
        6.2.1 过失相抵规则
        6.2.2 损益相抵规则
7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任意解除与一般法定解除、随时终止制度的适用关系
        一、任意解除权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关系
        二、任意解除权与随时终止权的适用关系
第二章 任意解除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正当性论证
    第一节 信任关系原理受到质疑
        一、对信任关系原理的质疑
        二、对信任关系原理质疑的回应
    第二节 信任关系原理的回归
        一、信任可以被外部客观化
        二、信任关系原理与信赖保护中的信赖存在区别
    第三节 无偿委托任意解除之正当性基础的特殊性
第三章 任意解除损害赔偿之债的体系定位
    第一节 任意解除损害赔偿责任之性质
        一、“债务不履行说”的逻辑困境
        二、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证成
    第二节 任意解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具体指向
        二、常见的可归责情形
第四章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一节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理论学说与域外法比较
        一、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理论学说
        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责任之域外立法例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再思考
    第二节 类型区分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一、无偿委托合同
        二、有偿委托合同
第五章 裁判实务的现有思路及其修正方向
    第一节 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的实务分析
        一、支持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现状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
    第二节 处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建议
        一、区分可得利益的必然性、确定性以及可预见性之间的关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判断
        三、可得利益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译着类
    三、杂志类
后记

(5)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硕士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委托合同纠纷司法现状
    第一节 司法审判中委托合同纠纷相关数据统计
        一、历年案件数量统计
        二、全国裁判案件与委托合同各审级比例对照
        三、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分布比例对照
        四、因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的纠纷数量统计
    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委托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第二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行使后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实践中关于委托合同法律条款的适用
        一、《合同法》398条、405条、第410条的区分适用
        二、《合同法》第410条中“可归责性”的判断
    第二节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行使后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的更新
第三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
    第一节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
        二、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第二节 任意解除权及其损害赔偿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历史分析
        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理论基础
        三、对任意解除权限制的必要性
        四、损害赔偿制度可为相对限制措施
    第三节 调节损害赔偿范围以限制任意解除权
        一、有偿委托中变化损害赔偿范围的调节作用
        二、无偿委托中损害赔偿范围的调节
    第四节 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的建议
        一、无偿委托合同中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损害赔偿范围
        二、有偿委托合同中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基础
第四章 抛弃任意解除权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一节 抛弃特约的效力问题
    第二节 特约抛弃任意解除权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及相关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6)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困境:沉睡的条款
    (一)法律表达
    (二)司法适用
    (三)法律表达与司法适用之脱节
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概念的混淆
        1.可得利益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2.可得利益与返还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
    (二)规则的局限
        1.模糊的预见规则
        2.严格的确定规则
        3.繁杂的计算规则
    (三)裁判的机械
三、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应然定位
    (一)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肯认
        1.社会分工、规模市场与“新”财产
        2.允诺——权利转移
        3.激励功能
    (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
        1.行为自由与行为后果
        2.经济合理性
四、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考量因素
    (一)合同内容
    (二)交易习惯
    (三)法律政策
五、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完善措施
    (一)核心概念的厘清
        1.可得利益
        2.语义确证
    (二)具体规则的改进
        1.预见规则的明晰化
        2.确定规则的降低化
        3.计算规则的类型化
    (三)经验法则的运用
        1.结合生活常理
        2.借鉴专家意见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7)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2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其问题
    2.1 任意解除纠纷的司法现状
    2.2 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2.2.1 任意解除权的性质模糊不清
        2.2.2 赔偿损失的范围界定不一
        2.2.3 委托合同的分类缺少细化
第3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理探析
    3.1 任意解除权的存在基础
    3.2 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性质
    3.3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第4章 委托合同“直接损失”的认定
    4.1 “直接损失”的学理之争
    4.2 “直接损失”的实务运用
    4.3 “直接损失”的真实意思
第5章 委托合同“可得利益”的认定
    5.1 可得利益的内容
    5.2 可得利益的判断标准
        5.2.1 预见性的限度
        5.2.2 确定性的限度
第6章 类型化委托合同的赔偿范围
    6.1 类型化的委托合同
    6.2 民事委托的赔偿范围
        6.2.1 无偿委托情形
        6.2.2 有偿委托情形
    6.3 商事委托的赔偿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人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8)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2章 样本案例整体分析
    2.1 样本案例检索条件
    2.2 法院判决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所涉合同类型
    2.3 法院认定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援引法条
第3章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否以“过错”为归责事由
    3.1 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3.1.1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1.2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主、信赖规则为辅
    3.2 归责原则司法裁判现状
        3.2.1 数据统计
        3.2.2 数据分析
    3.3 当事人存在“过错”对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影响
        3.3.1 缔约过失责任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3.3.2 当事人过错大小对责任承担比例的影响
第4章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适用合同形态
    4.1 适用合同形态理论争议
    4.2 适用合同形态司法裁判现状
        4.2.1 数据统计
        4.2.2 样本案例所涉合同形态分析
    4.3 作者观点
        4.3.1 缔约过失责任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可适用各种合同形态
        4.3.2 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手段
第5章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
    5.1 赔偿范围理论争议
        5.1.1 直接损失
        5.1.2 间接损失
    5.2 赔偿范围司法裁判现状
        5.2.1 数据统计
        5.2.2 具体案例分析
    5.3 间接损失确定标准
    5.4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限制条件
        5.4.1 以履行利益为限
        5.4.2 其他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9)缔约机会损失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缔约机会损失的基本理论
    (一) 缔约机会损失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1. 缔约机会损失理论的产生
        2. 缔约机会损失理论的发展
    (二) 缔约机会损失的特征
        1. 缔约机会损失具有不确定性
        2. 缔约机会损失有很强的时效性
        3. 缔约机会损失具有合理信赖性
    (三) 缔约机会损失与履行利益的关系
        1. 缔约机会损失与履行利益的联系
        2. 缔约机会损失与履行利益的区别
二、缔约机会损失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 立法现状
        1. 缔约过失责任中未包括对缔约机会损失的赔偿
        2. 违约责任中未包括对缔约机会损失的赔偿
    (二) 理论上争议的观点和理由
    (三) 司法实践现状
        1. 检索途径
        2. 样本案例审理法院和审理级别统计
        3. 法院支持和不支持的比例
        4. 样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合同类型
        5. 预约违约案件中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审判路径
        6.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中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审判路径
        7. 样本案例之总结评价
三、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必要性
    (一)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二) 维护交易秩序
    (三) 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四、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之逻辑证成
    (一) 损失客观存在
        1. 存在相关的订约机会
        2. 损失客观存在之证明
    (二) 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
    (三) 因果关系
    (四) 赔偿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
        1. 缔约阶段的主观过错
        2. 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未生效情况下的主观过错
        3. 预约合同中的主观过错
五、缔约机会损失赔偿的必要限制
    (一) 赔偿的必要限制
        1. 以履行利益为限
        2. 考虑赔偿权利人的过错及损益相抵
        3. 避免重复赔偿
        4. 考虑合同履行情况
    (二) 计算方法
        1. 差额法
        2. 类比法
        3. 估算法
        4. 综合裁量法
    (三) 对计算方法的评析
六、结语——兼评民法典
参考文献
致谢

(10)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立法上的规定笼统而简略
        一、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未做界定
        二、未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
        三、是否受到可预见规则的影响尚无定论
    第二节 理论上的争论导致赔偿范围难有定论
        一、履行利益理论
        二、信赖利益理论
        三、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理论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
        一、各地法院在实际判案中出现的问题
        二、互联网环境下适用的乏力
第二章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探讨
    第一节 学说上的争论
        一、独立说
        二、非独立说
    第二节 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责任并无不合理之处
        一、不存在与德国侵权法上的相同原因
        二、注意义务的格局不同
第三章 对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利益的探讨
    第一节 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利益
        一、侵权责任法所保护利益的探讨
        二、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的探讨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利益的探讨
        一、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逻辑联系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固有利益优势明显但仍有漏洞
        三、发挥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固有利益的辅助功能
第四章 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的考量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对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限制
        二、对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的限制
    第二节 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一、过失相抵规则
        二、损益相抵规则
        三、减损规则
        四、过错推定原则的排除
    第三节 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一、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有所不同
        二、合同条款的影响
        三、合同目的的影响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赔偿的类型
        一、普通型的损害赔偿
        二、恶意缔约型的损害赔偿
        三、侵密型的损害赔偿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怎样计算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评注[J]. 孙维飞. 交大法学, 2022(01)
  • [2]《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评注[J]. 李承亮. 法学家, 2021(06)
  • [3]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研究[D]. 王鑫.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陈远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研究[D]. 景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研究[D]. 郭巍峰.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7]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 米宣谕. 湘潭大学, 2020(02)
  • [8]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实证研究[D]. 王韵. 湘潭大学, 2020(02)
  • [9]缔约机会损失赔偿问题研究[D]. 施群.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10]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D]. 冯昌振.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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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直接损失和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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