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探讨

关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探讨

一、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一[1](2021)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陈炜[2](2020)在《构筑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探究》文中认为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到后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文简称《条例》)的实施,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实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和诚信来保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并不现实,还需要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监控,那么有法可依是前提。文章认为,为了促使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从有"规"可循到有"法"可依,在纵向上必须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提升至法律层级的高度,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在横向上将召回对象从汽车产品拓展至更多产品领域,制定更为广泛的产品召回法;在实践层面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应实现制度内外的法律法规协调与统一。

贾婷娜[3](2019)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市场环境下的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多样,缺陷产品造成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例如:“苏丹红事件”、“大众速腾事件”和“三星手机爆炸事件”等。越来越多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逐步完善的发展趋势,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较早,发展也相对完整,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领域制定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规定,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产品的交易活动包含在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关乎社会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因此,为了及时解决不同领域缺陷产品问题,我国需要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是生产方、销售方依照法定程序召回有缺陷的产品,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召回是指某种类型或某批产品在规划、制造等过程中,产品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生产方、销售方不得不采取替换产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次次的缺陷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现阶段,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应对对策。笔者以文献研究法为主,结合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主要对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内容是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是理论概述。主要包含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基本特征、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强制收回”“售后服务”制度的比较。本章的这些论述,为后文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法律体系不完整,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的力度过轻,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点。第四部分是域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分析了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配套监管机构完善、预警制度明确、严厉的惩罚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借鉴国外相关组织的制度,提出了建立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等建议。期望通过这些努力,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奉献微薄的力量。

陈琼[4](2019)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截至201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产销量双双突破了2200万辆,但是随之而来的因汽车缺陷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这些缺陷产品已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故有必要以强制立法的方式确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以体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我国现有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历经了十五年的发展,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较之于发达国家而言,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缺乏汽车召回基本法、如何认定汽车存在缺陷以及如何让《刑法》有关规定与汽车缺陷直接对接、未针对环境保护有关问题进行相应规定、缺少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缺陷汽车召回保险内容等。基于此,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尚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结合我国缺陷汽车产品的当下特点,针对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主要包括通过制定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专门立法,扩大缺陷汽车召回的范围和细化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与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以期能够借此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姜肇财,宋黎,孙宁,王琰[5](2019)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内外对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缺陷产品全球召回事件中存在"中外有别"现象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研究,由此发现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标准上的不足,尤其对企业"中外有别"召回事件处理上的乏力,以此揭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现行标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缺位和制度的缺陷,在借鉴发达国家在召回制度的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政府、企业、消费者的角度提供一定的管理建议,为完善和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宋晓[6](2019)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也呈现出了繁荣之势,大量汽车品牌的不断涌现,居民的选择性不断增多,为提高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做出了贡献。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2亿辆,其中汽车2.2亿辆。日常生活中,汽车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有时,有缺陷的汽车也会被消费者购买,久之,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带来了损害。据查,国家质检总局对2018年9月份国内汽车召回情况进行了整理,数据显示,9月份这一个自然月,就发布汽车召回的公告17次,召回共计411万辆汽车。调查发现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现在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突出表现为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不健全,另外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充分实质性的保护。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作为本文研究的基本理论,被深入研究。文章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的阐述。第二个部分主要是介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通过与相似概念的辨析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做了分析。第三个部分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缺乏认证标准问题和国家强制召回不完备三个角度指出了我国现阶段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个部分着重介绍美国、日本典型国家对于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域外经验,并对完善我国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第五个部分是在立足于我国该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汲取域外经验从四个角度对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金帅[7](2018)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缺陷产品的危害性日渐显着。而针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建立日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建立机制的迫切性日益提高。缺陷产品召回体制的不完善,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平等地在国际社会发展的障碍。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召回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同时也是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良好开端。近些年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方面缺陷产品的召回的法律规章制度,例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使缺陷产品召回的种类增多,涉及面变广,另外于2012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于2016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也提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层次,能更有效的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这些法律规章制度表明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但是对于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比如缺陷产品召回的种类还需要进一步的增加,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还需要上升更高的立法层次等等。另外,在了解和分析部分发达国家召回缺陷产品的做法和经验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所选择的借鉴。本文通过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的初探出发,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参考。

龚英琦[8](2018)在《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尽管实务界呼声很高,完善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研究仍是我国法学界的一项空白。由于这项研究处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两个研究领域的边缘交叉部,因此两个领域研究人员各有其专业侧重,涉及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研究成果十分罕见;而专门研究其完善立法的研究成果,则属于需要弥补的学术空白。为此,可以分三个部分进行尝试:第一部分探讨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和电梯等八种设备。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进行召回。第二部分探讨我国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我国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由特种设备安全法所创制,但法律体系严重不健全;没有配套的执行细则,与安全监察制度也未能理顺衔接关系,使得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可有可无。目前国内已完成的3例召回案例,存在执法权归属不清现象。过往的特种设备执法案例也反映出执法部门管理意识浓厚而服务意识不足,应着力打造服务型监管政府。另外,这些案例还反映出执法部门未能充分尊重特种设备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秘密召回方式,对重大召回事项也有加重企业守法负担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完善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举措。厘清召回中央执法权和地方召回执法权的归属,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另外,理顺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关系,尤其是在召回信息管理、产品缺陷标准、召回实施等方面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厘清衔接关系,尤为重要。为了完善特种设备召回法律体系,由质检总局起草一部《特种设备召回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工作。以上研究为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不能顺利实施找到问题的结症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并就完善该制度给出合理化建议。

代梦茜[9](2018)在《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迅速发展、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的质量。伴随着几件缺陷产品致害事件的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规制经营者的同时,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该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有了初步的成就,在汽车产品、食品、药品等领域进行了专项立法,但尚未构建起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宜家“杀人柜”事件出发,指出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迫在眉睫。本文首先指出了什么是缺陷产品,介绍了产品召回的功能、类型,提出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学和经济学基础,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构建的该制度的特征,从而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之处。接下来重点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立法、监管、惩罚力度、范围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根据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措施,包括完善立法、优化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等。

李涛[10](2018)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从原来人们印象中的奢侈品逐渐变成了必需品,普及面越来越广。伴随着我国居民对汽车需求量和整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的同时,消费者开始越来越注重汽车的安全性,特别是缺陷汽车的不断增多,其所隐藏的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越来越担忧,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管解决隐患消除消费者顾虑就变得十分重要而有意义。2004年起,经过前期充分论证,我国制定并开始实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监管开始有了政策依据并逐步走上正轨,并在随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后来的监管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导致政府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管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为了能够切实有效的提高政府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能够得到平稳有序健康的发展,因此,选择围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有关问题展开论述。本文详细的阐述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所包含的主要内容,认真分析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运行实施现状并开展监管效果评估,找寻其中存在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提出相应的策略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四个主要方面,希望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以上措施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使得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体制能够越来越完善。

二、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构筑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纵向提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层级
二、横向拓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范围
    (一)真正将汽车零部件纳入召回范围
    (二)召回对象从汽车扩展到机动车
    (三)加速其他产品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规的协调与联系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内部法规的协调统一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规与外部法律衔接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其他制度安排相互配合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
四、结语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意义与背景
        1.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1.2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论文基本结构及研究方法
        1.3.1 论文的基本结构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2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2.1 缺陷产品的概念与分类
        2.1.1 缺陷产品的含义及特点
        2.1.2 缺陷产品的分类
    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及特征
        2.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
        2.2.2 缺陷产品召回的特征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比较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强制收回制度比较
        2.3.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服务比较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 《产品质量法》规定
        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1.3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3.2.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明确
        3.2.3 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力度过轻
        3.2.4 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不完善
4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启示
    4.1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2 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2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
        4.2.2 配套监管机构完善
        4.2.3 预警制度明确
        4.2.4 严厉的惩罚制度
5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体系
        5.1.1 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5.1.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管理办法
    5.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规定
        5.2.1 统一缺陷产品的判定标准
        5.2.2 细化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5.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相关配套制度
        5.3.1 建立缺陷产品安全预警制度
        5.3.2 建立独立、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
        5.3.3 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4)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1.1.1 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1.1.2 汽车召回的含义及法律性质
        1.1.3 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
    1.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
    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3.1 汽车召回的主体
        1.3.2 汽车召回的客体
        1.3.3 汽车召回的方式
        1.3.4 汽车召回的程序
        1.3.5 汽车召回的条件
第2章 从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看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
        2.1.1 案情概要
    2.2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层次较低
        2.2.2 汽车缺陷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2.2.3 未对环保问题作出规定
        2.2.4 缺少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2.5 缺乏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
        2.2.6 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2.7 缺少缺陷汽车召回保险内容
第3章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1.1 美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1.2 日本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1.3 法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3.2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1 法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
        3.2.2 有效的政企协商制度,促进企业主动召回
        3.2.3 强大的技术支持系统是实现汽车召回的技术保证
        3.2.4 环保标准是汽车被召回的依据之一
        3.2.5 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明确
第4章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意义
        4.1.1 有利于推动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4.1.2 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1.3 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4.1.4 有利于增强我国汽车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2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4.2.1 提升立法位阶,制定《缺陷汽车召回法》
        4.2.2 扩大缺陷汽车的召回范围
        4.2.3 建立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4.2.4 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系统
        4.2.5 细化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4.2.6 确立汽车召回保险制度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内外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中外有别”现象
3 美、法、日、中召回制度的实践及启示
    3.1 美、法、日、中召回制度的具体实践
    3.2 国外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结论与展望

(6)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国内研究现状
        2. 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2. 实践意义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
    1.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1 产品缺陷
        1.1.2 召回
        1.1.3 缺陷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服务的辨析
    1.2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1.2.1 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渊源
        1.2.2 产品召回制度的颁布时机
        1.2.3 产品召回的实体制度
    1.3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
        1.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1.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管理现状
        1.3.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现状
第二章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问题
        2.1.1 缺少专门的产品召回法
        2.1.2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2.1.3 消费者投诉监督机制不完善
    2.2 缺乏缺陷汽车召回的认证标准
        2.2.1 缺乏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2.2 缺乏汽车检测安全标准
    2.3 缺陷汽车召回的国家强制召回规制不完备
        2.3.1 我国强制汽车召回缺失
        2.3.2 缺乏国家强制召回的特殊标准
第三章 域外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3.1 美国先进的经验
        3.1.1 缺陷汽车召回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召回方式明确
        3.1.2 缺陷汽车召回的信息收集系统和技术检验机构务实
        3.1.3 惩罚措施严格
    3.2 日本的先进立法和管理经验
        3.2.1 缺陷汽车召回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召回方式明确
        3.2.2 缺陷汽车召回的信息收集系统和技术检验机构专业
        3.2.3 惩罚措施严格
    3.3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3.1 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据
        3.3.2 以高效的监管为保证
        3.3.3 以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为支持
        3.3.4 以严厉的惩罚措施为后盾
第四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4.1 加快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立法进程
        4.1.1 制定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
        4.1.2 明确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主体及责任
    4.2 建立合理的认证标准制度
        4.2.1 借鉴发达国家的认证标准建立经验
        4.2.2 规范我国的国家强制召回的认证标准
    4.3 加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的系统治理力度
        4.3.1 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4.3.2 保障购买人的赔付安全(赔付保险)
        4.3.3 规范企业正确认识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
        4.3.4 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致谢

(7)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论文结构
第2章 国内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2.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内涵
        2.1.1 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的界定
        2.1.2 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内涵
        2.1.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2.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服务制度
        2.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
        2.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强制收回制度
第3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
        3.1.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3.1.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
        3.2.1 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3.2.2 缺陷产品召回标准不统一
        3.2.3 对缺陷产品的分类不清楚
        3.2.4 召回主管机构不明确
        3.2.5 缺陷产品召回程序的不完善
第4章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分析与借鉴
    4.1 国外对缺陷产品的界定
    4.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分析
        4.2.1 美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4.2.2 日本有关缺陷产品的立法
        4.2.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
        4.2.4 澳大利亚应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办法
    4.3 我国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借鉴
        4.3.1 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构建
        4.3.2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
        4.3.3 严格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
        4.3.4 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第5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意义
        5.1.1 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5.1.2 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5.1.3 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5.1.4 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召回保险业务的发展
    5.2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5.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5.2.2 认定统一的召回标准
        5.2.3 增加召回对象的种类
        5.2.4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配套措施
        5.2.5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
第6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8)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简述
    (一) 特种设备
        1. 特种设备的概念及其历史演进
        2. 特种设备的种类
    (二) 特种设备之缺陷
        1. 产品缺陷的起源和一般分类
        2. 我国对产品缺陷的规范定义和认定标准
        3. 特种设备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内涵
    (三) 特种设备之召回
        1. 召回的概念、功能和理论基础
        2. 特种设备召回法律关系
        3. 特种设备召回的主要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我国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特种设备召回法律体系不完善
        1. 没有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召回法律体系
        2. 未能理顺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律衔接关系
    (二) 特种设备召回执法权不规范
        1. 特种设备召回执法权的困境
        2. 特种设备监管执法部门服务意识有待提升
    (三) 召回方式不便利
        1. 特种设备行业的自发召回方式--秘密召回
        2. 重大召回事项的程序过于复杂
三、我国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完善
    (一) 厘清特种设备召回执法权归属
        1. 明确质检总局对全国范围的特种设备召回工作负责
        2. 明确特种设备召回地方执法权来源
    (二) 理顺召回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协调问题
        1. 生产单位的缺陷信息管理责任
        2. 特种设备用户的缺陷信息管理责任
    (三) 理顺产品缺陷标准的立法协调问题
    (四) 理顺召回实施方面的立法协调问题
        1. 建构特种设备特有的分级召回方式
        2. 进口特种设备的召回主体等其它立法协调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第2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理论分析
    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
        2.1.1 缺陷的定义
        2.1.2 缺陷的分类
        2.1.3 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
    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域归属
        2.3.2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性质
        2.3.3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关系
    2.4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4.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2.4.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价值
    2.5 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内容
        2.5.1 召回的条件
        2.5.2 缺陷产品召回的类型
        2.5.3 缺陷产品召回的功能
第3章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3.1 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1.1 立法模式
        3.1.2 监管模式
        3.1.3 惩罚机制
        3.1.4 缺陷产品召回适用范围
        3.1.5 美国特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2 日本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2.1 立法模式
        3.2.2 监管模式
        3.2.3 执行机构
        3.2.4 惩罚机制
        3.2.5 日本特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3 澳大利亚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3.1 立法模式
        3.3.2 监管模式
        3.3.3 执行机构
        3.3.4 澳大利亚特有的制度
    3.4 英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4.1 立法模式
        3.4.2 监管模式
        3.4.3 英国特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5 经验与启示
        3.5.1 健全的法律体系
        3.5.2 合理的监管机制
        3.5.3 严厉的惩罚机制
        3.5.4 强制认证与自愿召回相结合
第4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
    4.1 立法现状
        4.1.1 基本法律
        4.1.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4.2.1 立法层次低
        4.2.2 监管制度不完备
        4.2.3 惩罚力度不够
        4.2.4 召回对象范围窄
        4.2.5 召回标准不明确
        4.2.6 配套制度不完善
第5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
    5.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
        5.2.1 优化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制
        5.2.2 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力度
        5.2.3 扩大缺陷产品召回范围
        5.2.4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标准
        5.2.5 规范缺陷产品召回程序
    5.3 完善配套措施
        5.3.1 设立缺陷产品鉴定机构
        5.3.2 建立缺陷产品信息系统
        5.3.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10)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论文选题背景意义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二)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研究现状
        (二) 国内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研究现状
        (三) 简要评述
    三、研究方法
        (一) 文献研究法
        (二) 系统分析方法
        (三) 比较研究法
    四、论文的创新点
        (一) 提出政府应该建立汽车故障统计数据库的观点
        (二) 提出政府应该明确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责任主体的观点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 缺陷
        (二) 汽车产品
        (三) 召回
        (四) 政府监管
    二、研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问题的理论基础
        (一) 公共治理理论
        (二) 合作治理理论
    三、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意义
        (一) 有利于丰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监管的理论框架
        (二)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平稳有序发展
第三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做法与成效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做法
        (一) 监管主体及法律依据
        (二) 监管流程及措施
    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成效
        (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数量和召回频次明显提升
        (二) 汽车生产企业自律意识不断增强
第四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陷调查启动难,召回力度不够
        (二) 召回环节繁琐,监管难度大
        (三) 政府主导召回的方式不合理
        (四)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监管顶层设计不合理
        (二) 监管体制不健全
        (三) 监管方式落后
        (四) 宣传工作不到位
第五章 发达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一) 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二) 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三) 欧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情况
    二、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政府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 配套实施措施完备
        (二) 政府部门机构齐全、分工明确
        (三) 鼓励企业主动召回
第六章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一)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
        (二) 落实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三)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
    二、完善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 培育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构建公共治理模式
        (二) 加强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
        (三) 完善配套的实施措施,实现合作治理
    三、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创新监管方式
        (一) 开展汽车故障统计数据库建设
        (二) 加强对事故车辆的跟踪调查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
        (一)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 及时发布召回信息
第七章 结论
    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政府监管不合理
    二、多举措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是提升政府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不足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四、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立法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 王文一.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构筑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探究[J]. 陈炜. 法制与经济, 2020(10)
  •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贾婷娜.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4]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江淮新能源汽车召回事件为例[D]. 陈琼. 南昌大学, 2019(02)
  • [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内外对比研究[J]. 姜肇财,宋黎,孙宁,王琰. 标准科学, 2019(04)
  • [6]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研究[D]. 宋晓. 天津工业大学, 2019(07)
  • [7]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金帅. 长春工业大学, 2018(09)
  • [8]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研究[D]. 龚英琦. 海南大学, 2018(06)
  • [9]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D]. 代梦茜.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7)
  • [10]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政府监管研究[D]. 李涛. 东北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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