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

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

一、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徐苏兰[1](2020)在《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逻辑研究》文中认为职称晋升作为学术职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学术分层的重要形成机制,是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议题。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已逾百年之久,分析其发展历程,探究其制度变迁逻辑并提出制度优化的路径,有助于为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为此,研究遵从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理论建构、历史回顾、实践审视、路径优化的逻辑脉络,探究三个子命题: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如何变迁(包括:制度变迁的模式、路径依赖现象及其生发机制、动力机制)、如何优化。主要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并借鉴其他制度流派关于制度变迁的部分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回应以上命题。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理论建构。立足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社会学制度主义及其他制度流派的变迁理论,建构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逻辑研究的分析框架。打破“现状梳理—问题总结—提出对策建议”的横向经验研究或调查研究以及“历程回顾—历史变迁—结构变迁—启示/对策”的纵向研究惯性,确立“历程回顾—变迁模式—路径依赖的现象及成因——动力来源的分析——制度优化的对策建议”的逻辑研究线路,并选取“制度环境”、“利益冲突”、“权力博弈”、“认知观念”四个要素,构建了综合外生力量与内生力量的多元动力机制。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历程回顾。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关键节点理论,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文本分析法,梳理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百余年历史。研究发现,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经历了学官制—资格审查聘任制—行政认可、任命终身—职务聘任制、职务任命制并行阶段——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变迁历程。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实践审视。运用文本分析、历史研究和逻辑思辨方法,分析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主要模式、路径依赖和动力来源。研究发现:(1)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模式上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以人为设计为主,自发演进为辅;二是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三是在制度历程中断裂式制度变迁与渐进式制度变迁交替。(2)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具有显着的路径依赖束缚:对别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移植、政府对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强控制力、高校内部普通教师群体影响弱。(3)制度环境的变化、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行动团体的权力博弈、行动主体的认知观念变化构成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多元动力机制。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索。针对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中制度模式选择的局限、路径依赖,结合制度变迁的多元动力机制,探求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优化路径及其方略。优化制度变迁模式选择:进一步优化人为设计模式、适时转换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继续推进渐进式制度变迁而非断裂式制度变迁;化解制度变迁阻力:强化职称晋升制度改革的自主创新意识、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强化职称晋升制度决策中的高校教师参与;强化制度变迁的动力:培育有利于职称晋升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统筹和增强职称晋升制度改革合力、促进职称晋升制度主体多元共治权力结构的生成、强化职称晋升评价中“学术本位”共识。该论文有图1幅,表16个,参考文献306篇。

叶正国[2](2019)在《高校实务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职称问题及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理论型和实务型分野,有关部门和高校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推动实务型法学教师建设,但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以职称为抓手的激励机制,难以改变科研主导型的职称评价机制和打通高校与实务界的职称衔接机制。对此,亟须通过健全岗位主要职责的指标体系制度、建立尽职激励合约的职务聘任制度和构建敬业激励合约的动态评议制度等措施予以完善。

姚荣[3](2019)在《国家管制与市场调节之间: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双重机制及其矫正》文中研究表明在从"单位制"向"聘任制"改革的进程中,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特殊地位受到国家管制与市场调节双重机制的影响与支配。国家管制机制的影响表现为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相对性与可收回性以及高校内部治理中行政权力的主导地位。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所拥有的人事自主权较大程度上属于国家行政权的"延伸"。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规定,将绩效工资、岗位管理等事项纳入其管制范畴。与此同时,受"双一流"政策与"放管服"新政的促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日趋频繁,以绩效竞争为导向的市场调节机制被广泛应用。受政府主导型市场化体制的影响,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与职业安全面临危机。在取消编制管理的背景下,传统上以"编制"为核心的"身份管理"体制逐渐转变为"终身制"的重建与"政策特区"的开辟。"非升即走"制度的引入,明确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合同关系,加剧了教师(尤其是新进教师)的职业风险。随着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与教师评聘与绩效考核相关的法律争议持续增多。从长远而言,应破除将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视为纯粹民事权利抑或国家行政权的误区。通过特殊的适用公法与私法规范,促进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在自治与法治之间实现有机整合。

陈兵[4](2018)在《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文中研究指明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指引下,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进行了一揽子协同修订,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通过审议后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从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高校出现以来,纵观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政策变迁的历程,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学校管理模式既带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印迹,也深受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影响。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旋律。高校缺乏自主办学的传统和主动追求学术自由的精神,与其作为追求高深学问和促进科学文化传承创新的学术组织本质不相符合。为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中共中央1985年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并着手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这两部法律规定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但二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法律规定层面存在着立法理念有偏差、法律关系不明确、性质不清晰、权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实施层面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审查界限模糊、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不清晰、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困境。这促使笔者关注并思考高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权问题,冀以系统性研究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完善和运行保障。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理论,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权能、配置、运行和保障等法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应当转变立法的主体视角,重构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和边界,进而构建科学的内外部运行机制和完善的保障约束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论文的基本情况。第一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是独具我国话语特色的一个术语表达,指的是以高校为主体,在各种办学活动中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管理、对外参与公共行政,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法权,它体现出了相对性、工具性、集体性和交互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国家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自身和学术主体几个层面都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从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轫至今,高等教育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历经变迁,高校自主办学空间随之波动,但始终以政府主导为主基调。当前,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国家政策层面,都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规定,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反思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域外比较和启示。通过逐条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各项“权利”在运行中实际上并不顺利,表明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在理论适用方面,政府管制理论仍然强势,法人制度理论和消极自由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社会治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现实迫使我们对高校组织的定位进行反思和重新界定。而公共行政概念的形成,也进一步回应了高校社会属性和自治属性的展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属性应当得到立法设计的系统保障。西方国家大学自治文化和制度历史悠久,但与我国国情诸多差异决定了我国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实事求是结合国情地借鉴学习是应有的态度。第三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基本问题的理论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成。高校办学自主权所要展现的社会属性、自治属性时机已然成熟,但其法律身份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民法中的权能理论为分析路径,结合高校在外部的运行空间以及内部管理的组织特性,本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向度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权能重构和边界的再造。从外部来说,高校具有知悉权、表达权、公平权、抵制权和合作权等参与性及保障性权利;在内部方面,高校应当具有对自身管理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设计上以高校为主体视角,划定国家公权力的边界,保障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空间。相关主体由此明晰各自活动的法定伸展空间。第四章主要是解决高校办学自主权“怎么安排”和“怎么运行”的问题。通过对选取的三所高校的样本考察,我们基本可以了解目前我国高校在章程和校内制度建设上基本完备,内部治理也渐上轨道,基本具备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和基础。但也存在着在现实和未来实际运行的挑战和考验。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比公办高校空间更大,但实际办学水平和能力和公办学校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决策、监督体系和学术组织的实际作用。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还可以从公平权、抵制权、合作权的增加,财产经营收益权、学位授予自主权、学科专业自主权的扩展,以及通过加强合法性审查、管办评分离、理事会平台利用等方式的改进等方面予以实践性地拓展。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由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章程,对高校在外部和内部的各项权能予以配置,通过不同机构分别行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机制涉及内外部的主体很多,历史沉淀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认为应当按照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抓住难点问题重点突破。在高校外部,加强党的领导,重点发挥执政党对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明确人大职能,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功能;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好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行政职能;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发挥好社会主体功能的积极作用;高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承担好高等教育的主体责任。在高校内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校长负责;确立学术权力在自主权运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融合机制;发挥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完善内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着力完善民办高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第五章研究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构建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建设具有同一性。立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制度建设的主体功能,在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给予应有的关切和及时的回应,包括高校的章程建设;加强对政府管理高校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监察机关加强反腐败预防教育和监督调查工作。司法机关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以保障权利为主的原则,依法对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积极介入,对高校办学行为合理审查。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是对高校自主权保障和监督的同一性体现。而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当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承担政府委托的对高校评估和监督等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秉承客观、中立、公平的原则,不断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在高校内部,重点完善党和行政机构的纪律监督,建立依章程制定的决策规则和体现民主、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的学术规范制度,保障学术权力的自主规范运行。结语部分回顾并梳理了前文各章的基本研究成果,并分三个层面提出了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作为法学研究的落脚点。一是加快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咨询、听证、回避、程序抵抗、行政决定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二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包括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三是完善并推进章程实施。章程重点规范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举办者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同时指出,校内的管理制度是对章程的必要配套和细化,要重点注意细化决策规则、加强学术规范和民主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则设定。除了章程的文本和配套管理制度,章程的完善和实施还涉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问题、章程的执行及监督问题。要体现利益相关者“合意、合议”原则;建议通过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立独立的“学术仲裁委员会”;由人大负责高校章程的核准和监督。

阎峻[5](2018)在《法治视角下的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研究 ——以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文中研究指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实现新常态下教育治理现代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运用。以法治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切入点。实现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必须处理好教育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涉及的诸多法律关系中,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高校人事制度滥觞于清末新式学堂,奠基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对高校人事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清末新式学堂沿袭封建官学传统,其人事制度具有集权性、官僚化、半殖民性特征,教职员为朝廷官员,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学堂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君臣依附关系。民国时期对高校人事制度进行了职责规范化、民主化、去官僚化、学术化改革,教员实行聘任制,其法律地位为雇员,依据合约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平等契约关系。新中国建立后,在计划经济时期,将教师纳入统一的国家干部管理体制,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与教师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教师则居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其权益由政府保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作为法人实体,开始进行教师聘任制改革,高校与教师之间形成聘用合同关系。论文在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探讨高校及其教师的法律地位,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以及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教师权利救济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台《学校法》,设立学校法人,明确学校法人的权利义务,赋予学校法人在民事、行政方面的主体资格。高校作为学校法人,在政府与高校构成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在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是国家教育权的代理人和具体行使者则处于公务法人的地位;在与平等的权利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高校处于民事主体地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教师是在学校法人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还赋予其教育教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高校教师是在学校法人中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高等教育教学方面权利和义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制条件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聘用合同关系,具有“主体阶段性”特征。聘用合同签订前,高校作为民事主体,与教师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合意,高校与教师之间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聘用合同签订后,在高校对教师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履行公共行政职权,高校与教师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在特定情况下,高校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作为被委托主体代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权,这时高校与教师之间就具有委托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聘用合同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在立法理念、合同主体、调整内容、合同要素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同时,它在公共产品服务、公务法人特性、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论文比较分析了国外公立高校人事制度中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借鉴国外在公立高校及其教师法律地位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基于完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厘清高校教师权利义务、规范高校教师合同管理、健全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中国高校人事制度中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构。论文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台《学校法》,以之规制政府与高校的权利边界,明晰政校权责关系;以之定位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地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之明晰高校公权力的性质和完善聘用合同立法及权利救济机制;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救济顺畅等方面对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法治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设计和展望。

高延坤[6](2017)在《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争议,主要表现为高校自主权、教师劳动权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人事争议的处理,即是对这三种权益的调适与平衡。与公共利益的牵涉,与学术自由的关联,使得高校人事争议的处理相对一般劳动争议更为复杂。基于教师聘用制所具有的平等协商性,高校人事争议被纳入一般劳动争议处理通道。“劳动人事仲裁—民事诉讼”由此成为具有现实有效性的争议处理机制。现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机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充分照顾,对高校自主权也保持高度尊重,但对教师的劳动权没有给予足够保护,与日益彰显的人权价值理念相悖,也不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需要改进和完善。在受案范围上,现行受案机制过于狭窄、模糊,应予废除,通过适用劳动争议受案机制,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标准,尤其对于考核、处分、校规等内部管理类争议,一并纳入受案范围。在前置程序上,劳动人事仲裁虽然能纾解部分争议,减轻诉讼负担,但因存在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对争议的处理有违公平原则,对学术性争议的处理更是无能为力。应通过地位中立、教授参与、具有行业自治性的教育纠纷仲裁机制的建立,弥补现行机制的不足。在法律适用上,人事规范的优先适用,相对劳动法律规范,苛加教师一方更多义务,构成对教师的不公;人事规范的适用,还经常突破位阶限制,不经审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说理依据,与法相悖。应在规范人事规范适用机制的同时,减少政府对高校内部事务的规制,将自治事务付诸高校共治。在对高校权力的监控上,针对校规的司法控制,缺少稳定、有效的法律机制,应借鉴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将校规纳入司法监控范围,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一并审查;对内部处理决定的司法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存在程序控制过于简单,层次较低的问题,应通过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提高程序控制的强度。此外,对学术性争议,应坚持司法谦抑原则,重在程序方面的介入,实体问题之判断,则尊重高校决定。

黄奉毅,蒋金凤,刘建瑛[7](2015)在《我国高校教师职称研究的文献计量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运用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方法,对1983—2014年间431篇高校教师职称研究文献,从年代分布、作者情况、主题热点、期刊分布、被引情况和基金资助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文献总量不断增加,研究主题集中在职称制度本身,但相关研究尚未形成稳定的高产核心作者群,合作研究还不够高,研究力量有待加强,基金资助力度需要加大。高校教师职称研究应拓展其深度与广度,加大合作力度,加强职称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注重研究方式的多样性,把握平衡并关注微观视角。

李颖[8](2014)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法律分析——一起经典诉讼案之再探》文中研究表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是被授权的高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教师,就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作出的有关该教师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以"王晓华与华中科技大学案"为例,案中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与教育部不予受理的决定仍有待商议,受诉法院的裁决在尊重学术自由方面值得肯定,但却采取了过于消极的姿态。因此,为使职称评审纠纷审判实践获得进一步完善,应考虑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健全高校职称评审机制,同时修订与更新相关法律条款,使司法审查的限度更为明晰。

赵英[9](2014)在《当前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聘任和职称研究述评》文中提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全面提升我国教师质量的重要抓手。其中,农村学校教师的编制、聘任和职称问题,是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三个核心问题。但是,当前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仍显滞后,亟待深入。

李婪[10](2013)在《中学教师职称评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自1978年开始职称评定工作,从1986年开始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实行“职务聘任”政策,其中针对中学教师的具体规章是《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区不同学校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形成了现阶段我国一整套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的规章制度。职称评定工作涉及到广大中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因而容易引起全体中学教师的关注。因此,深入探讨现阶段我国中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现状并对之进行开展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学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该问题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中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发展历程、中学教师职称评聘作用、中学教师职称评聘中出现的问题、中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对策研究等概述,从而提出关于中学教师职称评聘相关概念,使我们对中学教师职称的评定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以黑龙江A中学为例,对中学教师职称评聘的功能与定位做了探讨,并提出职称评聘具有价值激励功能、素质提升功能、校际平衡功能、人才结构优化功能等特征。在此基础上,从职称评聘原则、职称评聘效果评价、职称评聘效果纠错等三个方面对职称评定进行了定位。第三部分,从评定与聘任的角度对教师职称的理想与现实进行了探讨。作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都有一个价值认同的需要,从而使职称评聘在现实中表现为,能力认可与欲望满足、名额限制与结构性失衡、标准障碍与能力冲突、主观性评价与客观性标准四个不同的状态。第四部分,该部分对中学教师职称评聘功能减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职务结构设置弱化了激励功能、非专业性标准限制的伤害、职称评聘主体权力角色错位、制度设计重竞争轻合作等四个方面对职称评定的消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学教师职称评聘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二、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概念厘定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
    1.5 创新点
    1.6 本章小结
2 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逻辑分析的理论基础
    2.1 制度变迁研究的制度主义分析传统
    2.2 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进展
    2.3 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逻辑的分析框架
    2.4 本章小结
3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历程
    3.1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起点
    3.2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民国建构
    3.3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现代变迁
    3.4 本章小结
4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模式及评价
    4.1 人为设计为主,自发演进为辅
    4.2 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
    4.3 断裂式变迁与渐进式变迁交替
    4.4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模式的评价
    4.5 本章小结
5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5.1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束缚
    5.2 中国高校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主体性致因
    5.3 中国高校师职称晋升制度路径依赖的生发机制
    5.4 本章小结
6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的动力
    6.1 制度环境变化
    6.2 行动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6.3 行动团体的权力博弈
    6.4 行动主体的认知观念变化
    6.5 本章小结
7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优化路径
    7.1 优化制度变迁模式,提升制度变迁效益
    7.2 减少制度创新阻力,突破路径依赖
    7.3 强化制度变迁动力,积极促进制度创新
    7.4 本章小结
8 结论与展望
    8.1 研究结论
    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3)国家管制与市场调节之间: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双重机制及其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起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案件引发的思考
二、“双轨制”制度设计: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双重机制
    1. 国家管制机制的延续:重建“终身制”与“政策特区”的开辟
    2. 市场调节机制的引入:“非升即走”制度与“持续加码”的教师评聘标准
三、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特殊适用: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保障与规范
    1. 从渐进放权走向法治: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治保障
    2.“政策实施型”司法体制的转向: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治规约
    3. 健全学术自治与自律机制: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内部自我规制
        (1) 增强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民主正当性
        (2) 强化高校教师人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3) 增进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制

(4)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意涵
        一、主要内涵
        二、基本特征
        三、现实价值
    第二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演变
        一、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
        二、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变迁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现行规定
        一、法律规定
        二、政策规定
第二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实反思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实践反思
        一、运行现状
        二、实践困境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理论反思
        一、理论适用
        二、功能定位
        三、基本属性
    第三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域外比较与启示
        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内涵
        二、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历程
        三、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启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理论基础之完善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
        二、治理理论
        三、第三部门理论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属性之理顺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社会属性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自治属性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与边界之再造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能重构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边界重塑
        三、厘清相关主体的伸展空间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配置和运行
    第一节 高校办学实践之样本考察
        一、样本高校的制度设计
        二、样本高校的实际运行
        三、分析与启示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拓展
        一、权利项目的增加
        二、权利内容的扩展
        三、权利行使或保障方式的改进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合理配置
        一、配置原则
        二、配置主体和方式
        三、配置内容和对象
    第四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科学运行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运行机制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运行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和约束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保障体系构建
        一、完善以救济制度为主体的外部保障机制
        二、健全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内部保障机制
        三、强化以全民守法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约束机制完善
        一、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
        二、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权力约束为导向的立体监督体系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5)法治视角下的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研究 ——以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问题提出
    1.3 研究意义
    1.4 研究现状与述评
    1.5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2.2 主要的理论基础
3 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变迁
    3.1 清末时期:君臣依附关系
    3.2 民国时期:平等契约关系
    3.3 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行政法律关系
    3.4 新中国市场经济时期:法律关系转变
4 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解析
    4.1 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中高校法律地位
    4.2 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中教师法律地位
    4.3 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本质及其特征
    4.4 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中聘用合同属性
    4.5 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中教师权利救济
5 国外公立高校人事制度中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比较
    5.1 美国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5.2 英国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5.3 德国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5.4 法国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5.5 美、英、德、法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比较及启示
6 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重构
    6.1 完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6.2 厘清高校教师权利义务
    6.3 规范高校教师合同管理
    6.4 健全教师权益救济制度
7 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设计与未来发展展望
    7.1 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设计
    7.2 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8 结语
    8.1 研究结论
    8.2 研究局限
致谢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附录1 访谈提纲
附录2 调查问卷
附录3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及参与的课题

(6)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公立高校人事争议处理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基于大学理念的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
        一、高校以及教师的基本属性
        二、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代表性类型
    第二节 我国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我国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流变
        二、我国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界定
    第三节 高校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价值平衡
        一、教师劳动权益
        二、大学自主权与学术自由
        三、社会公共利益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一节 予以受理的争议
        一、对争议性质的认定
        二、对争议范围的界定
    第二节 不予受理的争议
        一、不予受理争议的现状
        二、基于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的排除
        三、基于人事规章和司法裁量的排除
    第三节 对受案机制的改革
        一、统一适用劳动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二、对内部管理类争议受案机制的调整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前置程序
    第一节 仲裁机制
        一、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分立
        二、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融合
    第二节 与诉讼的对接
        一、与诉讼对接的法源
        二、诉讼对前置仲裁的查证
        三、诉讼对仲裁时效的审查
        四、诉讼基本不干预仲裁
    第三节 前置程序的完善
        一、教育纠纷仲裁机制构建的基础
        二、教育纠纷仲裁机制构建的路径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律适用
    第一节 对两类法律规范的选择
        一、人事规范有规定而劳动法律规范并无规定
        二、人事规范与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相同规定
        三、人事规范与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不同规定
        四、人事规范未规定而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相应规定
    第二节 对人事规范的适用
        一、人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适用
        二、人事规范作为说理依据适用
    第三节 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
        一、人事争议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限制对人事规范的适用
        三、转变对高校的行政规制方式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对公立高校管理权的监控
    第一节 对待校规的态度
        一、校规的效力
        二、校规争议不予受理
        三、校规作为证据
        四、校规作为说理依据
    第二节 对高校处理决定的审查
        一、高校的处理决定
        二、涉及人事关系存灭的系争处理决定
        三、不涉及人事关系存灭的系争处理决定
    第三节 司法监控机制的完善
        一、规范对高校内部规章的司法监控
        二、强化对高校处理决定的司法监督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8)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法律分析——一起经典诉讼案之再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始末: “王晓华与华中科技大学案”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 从主体资格上看: 高校是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主体
    (二) 从行为性质上看: 高校职称评审行为属于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三) 从受案范围上看: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具有可诉性
三司法审查的法律限度
    (一) 大学自治、司法审查及其关系
    (二) 实务与学理之争: 何谓有限度的实体审查?
四结论与反思
    (一) 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 建构完善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三) 更新与制订相关法律文件, 进一步保障教师权益并实现大学的有效治理

(9)当前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聘任和职称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聘任和职称研究文献的特征分析
二、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聘任和职称研究的内容分析
    ( 一) 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研究的内容分析
        1. 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政策调整的建议
    ( 二) 我国农村学校教师聘任研究的内容分析
    ( 三) 我国农村学校教师职称研究的内容分析
三、我国农村教师编制、聘任和职称的相关政策取向
四、结语

(10)中学教师职称评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中学教师职称评定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一)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二)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三、相关概念界定
        (一) 职称与职务
        (二) 中学教师职称评定
    四、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意义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现状调查
    一、中学教师职称评定调查——以黑龙江A中学为例
        (一) 职称评定关注程度
        (二) 职称评定时间延误程度
        (三) 进修与职称晋级关联程度
        (四) 影响职称评定的主要因素
        (五) 职称评定前后压力
    二、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功能
        (一) 职称评定的价值激励功能
        (二) 职称评定的素质提升功能
        (三) 职称评定的校际平衡功能
        (四) 职称评定的人才结构优化功能
    三、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定位
        (一) 职称评定的原则
        (二) 职称评定效果评价
        (三) 职称评定效果纠错
第三章 中学教师职称评定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能力认可与欲望满足
        (一) 职称的能力认可
        (二) 职称的欲望满足
    二、名额限制与结构性失衡
        (一) 职称评定的名额限制
        (二) 不同地区类型中学的职称结构失衡
    三、标准障碍与能力冲突
        (一) 职称评定的资格标准
        (二) 职称评定的能力要求
    四、主观性评价与客观性标准
        (一) 职称评定的主观性评价
        (二) 职称评定的客观性标准
第四章 完善中学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的对策
    一、中学教师职称评定功能减损原因分析
        (一) 职务结构设置弱化激励功能
        (二) 非专业性标准限制的伤害
        (三) 职称评定主体权力角色错位
        (四) 制度设计重竞争轻合作
    二、中学教师职称评聘存在的一些误区
        (一) 外部环境对职称评聘的污染
        (二) 论资排辈现象严重
        (三) 职称评聘的同质化
    三、中学教师职称评定对策分析
        (一) 实行评聘分离制度
        (二) 完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体系
        (三) 完善中学教师职称评定方法
        (四) 建立中学职称评定动态管理机制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四、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变迁逻辑研究[D]. 徐苏兰.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2]高校实务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职称问题及完善[J]. 叶正国. 法学教育研究, 2019(03)
  • [3]国家管制与市场调节之间:我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行使的双重机制及其矫正[J]. 姚荣.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9(02)
  • [4]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D]. 陈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法治视角下的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研究 ——以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为核心[D]. 阎峻.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5)
  • [6]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机制研究[D]. 高延坤.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1)
  • [7]我国高校教师职称研究的文献计量学分析[J]. 黄奉毅,蒋金凤,刘建瑛. 人力资源管理, 2015(07)
  • [8]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法律分析——一起经典诉讼案之再探[J]. 李颖. 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4(03)
  • [9]当前我国农村学校教师编制、聘任和职称研究述评[J]. 赵英. 当代教师教育, 2014(02)
  • [10]中学教师职称评定问题研究[D]. 李婪.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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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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